美国贸易关税与拟议港口停靠费
国际贸易与航运行业正每天应对近期美国国际贸易政策所造成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全球进口关税和拟针对中国建造、拥有或订购船舶相关船队征收的港口停靠费用草案。
美国关税政策
2025年4月3日,在自称为“解放日”的当天,特朗普总统宣布了一项范围及其广泛的关税措施,涵盖范围之广甚至包括南冰洋上的无人岛屿。
关税是指对货物征收的税款,通常在货物进口至美国时收取。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进口税通常由买方承担,而出口税则由卖方承担(这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 FOB、CIF 和 CFR 等常见术语下的标准做法)。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进口至美国的关税成本由美国买方承担。
除了现有关税政策外,特朗普总统还宣布对全球实施统一的10%基础关税,并对特定国家实施差异化税率。例如,自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将被征收10%的关税;从中国进口的货物税率高达145%;而从欧盟进口的货物则为20%。10%的基础税率已正式实施,对中国商品适用的145%关税自2025年4月9日起实施;其他国家则获90天缓冲期,以便进行进一步谈判。
这一系列政策已对航运与贸易造成直接冲击,包括:
- 企业为避开新税实施加速出货,保税仓库容量告急;
- 运费快速上涨(虽未达到疫情时期水平);
- 一些企业在政策明确前暂停装运货物(大致在2025年4月3日获得明确),但对于那些可能面临报复性关税的国家 而言,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 集装箱贸易将进入一个不确定和波动期,常规贸易量被打乱,可能导致现有集装箱航线和价格的改变;
- 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导致拥堵和延误。
请参阅下文中的建议,了解如何保护您的企业免受此类不稳定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拟对与中国有关联的船队征收美国港口停靠费用
虽然关税政策登上了头条,出口商和进口商也应注意一项美国政府拟议中的行政命令草案,该草案拟对与中国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船舶征收港口停靠费用。拟议中的港口费用旨在对抗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行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影响到大部分靠泊美国港口的船舶。
拟收费标准包括:
- 中国船东:每次靠泊最高收取100万美元,或按净吨计每吨1000美元;
- 不论船东/运营方国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需缴纳附加费:
- 拥有中国建造船舶的船队将依据其中国建造船舶占比,被收取最高150万美元的费用;
- 在中国船厂有建造订单的船队将依据其订单比例,被收取最高100万美元的费用。
拟议中的这些费用将是可叠加的,也就是说,若一艘靠泊美国港口的船舶符合上述三类条件,其港口停靠费用可能高达 350万美元。
相比之下,美国建造且由美国拥有的船舶拟可获得费用减免;然而,目前全球仅有极小比例的吨位符合此条件,因此费用减免的实际影响有限。
这些可观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过运费本身,已导致货主、承租人和船东在未来租船决策中开始犹豫,并产生以下影响:
- 货主、承租人和船东正在重新考虑未来租船安排;
- 承运人预计会将港口费用转嫁至货主;
- 一些船东已要求在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或货主承担相关中国费用及潜在延误;
- 货物被滞留在码头,因货主担忧港口费用可能在货物已在途中时突然生效;
- 对日本和韩国制造的船舶的需求上升,考虑到即便是美国船东,也拥有中国建造的船舶。
2025年3月24日至25日,该行政命令草案在华盛顿举行了听证会,许多航运业的重要参与者出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评估实施该行政命令的利弊与影响。
考虑到相关决定可能会在短于一次航程的时间内宣布,请阅读下文的应对建议。
应对美国关税政策 —— 给澳大利亚货主的建议
这种动荡正在为国际贸易与航运业创造一个被动应对的环境。为了了解这些政策公告可能对您的企业产生的影响,并做好主动应对准备,请阅读以下建议。
我们建议与美国开展货物贸易的澳大利亚公司:
- 审查您的货物销售合同,确保条款清晰地划分责任方:
- 关税费用的承担:如您是向美国出口货物的澳大利亚出口商,建议考虑采用 FCA、FAS、FOB、CFR 或 CIF条款,使关税责任清晰归属;
- 延误风险的承担:留意延误风险,因多数货运保险(如 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不承保纯粹延误损失。
- 注意港口停靠附加费将影响美国进出口的运输成本,因此您需要确保该费用由交易对方或承运人承担;
- 确保您的供应链能够应对美国进口环节的关税处理,包括聘请当地海关代理;
- 确保您的保险覆盖范围适用于您的贸易路线和商品,并包括卖方应急保险(sellers’ contingency insurance),以防买方拒绝收货(尤其在买方需要承担额外关税或港口费用的情况下);
- 如果您处于一个合同链中,审查您的合同条款是否在关税和港口费用方面实现“背靠背”安排,包括价格调整与终止条款;
- 对于持续的贸易合同,审查是否包含价格调整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适用于关税或港口费用的变更;
- 如果合同对方提出任何费用相关要求,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以确认其是否有权将关税或港口费用转嫁给您;
- 面对这些额外成本,评估您的合同对方是否存在潜在的破产或信用风险。
寻找解除途径 —— 不可抗力与合同落空
可以预见的是,合同一方可能会试图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或普通法中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原则,以摆脱那些可能在经济上变得不利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
根据现有的判例法,仅因合同发生财务上的不利变动,不足以构成合同落空。因此,关税和港口停靠费用不太可能赋予任何一方有权以“合同落空”为由而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不可抗力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其适用效果完全依赖于相关条款的措辞。然而,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相关事件必须阻碍履行。同样,除非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仅仅因为合同在财务上变得不利或无利可图,通常不足以构成阻碍履行合同。
Hall & Wilcox shipping and trad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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